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从主体角度看,作出承诺的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成年人需能辨认自身行为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作出的承诺书通常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承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承诺书效力的核心前提。
若承诺书是当事人在自愿、真实的情况下作出,未受欺诈、胁迫,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意思表示即符合法律要求。
反之,若承诺是在被欺骗、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或当事人对承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承诺内容明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承诺书,撤销后承诺书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仅凭承诺书能否起诉,首要需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基本条件,即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若承诺书能初步体现这些要素,例如承诺书中明确了承诺人、受益人,约定了具体的义务内容,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承诺书内容直接相关,通常可视为满足起诉的形式条件,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
但需注意,受理不等于胜诉,承诺书作为单一证据时,其证明力需达到能够初步证明待证事实的标准。
若承诺书内容清晰、要素完整,且有承诺人签字确认,可初步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此时仅凭承诺书起诉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
但若承诺书内容模糊,或仅为单方道德承诺,无法清晰证明原告的诉求依据,即便法院受理,原告也可能因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