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具有明确违法性。
相关法律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两高”司法解释。《刑法》明确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列为犯罪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即使是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若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出售,且未处理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出售公民信息活动,情节严重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个人公民信息的量刑幅度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司法解释划定,实行阶梯式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买卖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达到一定数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曾因相关行为受处罚后再次实施等。“情节特别严重”则涵盖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同时,法律对特殊主体予以从重处罚,即国家机关、金融、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售履职或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按前述标准从重处罚。单位实施此类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