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仅针对考生本人(如犯罪受罚、被开除公职等),未直接限制直系亲属背景。
但政审环节会考察考生家庭成员的政治素质与遵纪守法情况,特殊岗位审查更为严格。
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1.普通岗位:
配偶曾因盗窃、赌博等一般刑事犯罪服刑完毕,且无持续社会危害性,子女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通常不受影响。
2.特殊岗位:
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岗位时,配偶若涉及故意杀人、贩毒、爆炸等严重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组织恐怖活动等行为,子女政审大概率不通过。
3.在服刑期:
配偶正在服刑,无论犯罪性质如何,子女报考公务员政审均可能被否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年龄、亲属关系等条件,但未要求查验违法犯罪记录。
婚姻登记机关若擅自查询配偶案底或以此为由拒绝登记,构成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为:
1.法律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案底
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系统独立保存,其他部门无权调取。
2.隐私保护原则禁止随意披露案底
配偶的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公开或要求披露。
配偶案底对子女考公的影响,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普通岗位以“犯罪性质与服刑状态”为审查核心,特殊岗位则强化政治素质要求。婚姻登记中案底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