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及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费收费标准需区分物业性质与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1.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前)包括已购车位、装修服务及垃圾清运费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通常上浮不超过30%)。
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但需结合地方实际调整。
2.市场调节价适用范围
别墅、非住宅物业(如商铺、写字楼)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但需遵循质价相符原则,即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对等。
二、收费标准构成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费成本构成包括以下九项:
1.人员成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保及福利费。
2.设施维护:共用部位、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
3.清洁与绿化:区域清洁卫生及绿化养护费。
4.秩序维护:区域安全保卫费用。
5.办公费用:日常办公支出。
6.固定资产折旧: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保险费用:共用部位、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8.税费:法定税费。
9.其他费用:经业主同意的额外支出。
此外,存在一些禁止列入项目,包括共用部位、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需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费。
三、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1.政府指导价调整
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及成本变化等因素重新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2.市场调节价调整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调整程序。需变更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费的减免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开发商通知收楼时业主有权拒绝收房,且无需承担该期间的物业费,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且处于整改维修期的,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主张减免。
当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服务质量未达标准、设施维护缺失等,业主可凭证据主张减免费用,司法实践中支持的减免幅度可达30%-50%。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的,业主对超出约定或备案标准的部分有权拒绝支付。
此外,物业费标准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备案,或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合法收费文件,业主可拒交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需注意的是,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针对物业违约或违规情形依法主张减免,且需留存相关证据并履行书面催告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