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需携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申请鉴定。
2. 提交申领材料
取得鉴定结论后,申请人需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报表》;
②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④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3. 审核与公示
待遇领取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领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自申请次月起将津贴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 定期复查与动态管理
领取期间,申请人需每1-2年重新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若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此外,领取期间恢复就业并按规定缴费的,亦需停发津贴。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三大条件:
1. 参保身份与年龄限制
申请人须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后,男性最早60岁、女干部55岁、普通女职工52岁可申请,但实际领取标准仍按新退休年龄执行(男性63岁、女干部58岁、普通女职工55岁)。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需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例如,江苏省规定鉴定需提供近3个月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并缴纳280元鉴定费。
3. 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通常为15年)。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病残津贴支付12个月;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增加3个月。例如,缴费6年者可领取15个月,缴费10年者可领取27个月。
【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第五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病残津贴随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增长,确保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