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一、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事实虚假仍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二、客观上实施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的行为,如虚构盗窃情节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情节严重,例如导致被诬陷者被错误羁押、引发社会舆论危机或造成精神损害等后果。
若诬陷行为针对未成年人,法律将加重处罚考量——未成年人心理承受力较弱,诬陷行为可能对其名誉、学业及心理健康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会适度放宽。
若诬陷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例如,商家在无证据情况下公开指责儿童偷窃,虽未引发刑事追诉,但若造成儿童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治安违法。
需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因误解或证据不足而错告,而非主观故意捏造,则不构成违法或犯罪。
当儿童遭遇诬陷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固定证据,包括保存诬陷者的书面声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网络传播记录等,以证明诬陷行为的存在及影响范围;
二、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要求对诬陷者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
三、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要求诬陷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诬陷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从重处罚;若诬陷行为涉及校园、培训机构等教育场景,教育部门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事机构追责。
此外,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时,会优先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例如在公开道歉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等方面向未成年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