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规实施的孕期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的核心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计算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同时结合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具体而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对应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此基础上翻倍即为违法裁员的赔偿金。
除主张赔偿金外,孕期职工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待遇,同时保障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法定权益。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作出刚性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非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直接将孕期女职工纳入不得裁减的范围,排除了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论企业是否面临经营调整、岗位撤销等情况,均不得以此为由裁撤孕期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同时禁止降低孕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作出呼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或服务协议,若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孕期,合同期限需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确保权益保护的连续性。
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非绝对,存在明确的例外情形。
若孕期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不受孕期特殊保护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