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价值标准”与“情节标准”两类。
其一,价值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若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其二,情节标准: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均达到立案追诉条件。此外,若多次非法采矿依法应当追诉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进一步织密追责网络。
法律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作出细化解释,包括无证开采、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开采、超越许可证范围开采、未按许可证矿种开采等六类行为。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亦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认定,确保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对于从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实践中,从犯的量刑需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行为后果。若从犯仅负责辅助性工作,如运输工具、提供场地等,且未直接参与核心采矿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若参与程度较高但作用相对较小,如协助主犯组织人员、管理账目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量刑;若从犯虽为辅助角色,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引发地质灾害、污染水源等,即便从轻处罚,也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
此外,若从犯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或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法院将进一步从宽处理,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