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未评上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可主张以下补偿: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全额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交通、食宿费用亦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生活护理费方面,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单位未安排护理的,需支付相应护理费用。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均由单位直接支付。
工伤职工未评上等级时,首先应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认定工伤后,若伤情相对稳定但未达伤残等级,职工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补偿。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续因工伤复发需治疗,职工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前述规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