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想在辞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需满足法定情形且遵循相应程序,并非所有辞职行为都能获得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辞职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在此类情形下,劳动者辞职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辞职原因系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法定违法或不当行为,未明确说明,可能被认定为普通主动辞职而无法主张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这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双方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精神,经济补偿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损失,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系其自主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需注意的是,主动辞职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劳动者虽表面主动提交辞职申请,但辞职原因实质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且劳动者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因果关系,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便由劳动者提出协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情形属于主动辞职的特殊例外,需以双方达成书面协商解除协议为依据。
劳动者在辞职前应准确区分自身情形,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