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非经国家机关办案需要或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这一条款明确封存记录的“限制查询”属性,但并未赋予其“消除记录”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记录被封存,其客观存在的事实仍无法改变,公安机关在出具无违法证明时,需如实记载个人违法历史,仅在查询环节依法保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虽被封存,但申请人仍无法获得“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能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未涉及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记录封存领域同样遵循类似逻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但司法机关办案或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时仍可解封。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封存仅限制查询权限,不改变记录本身的真实性。因此,即便犯罪记录被封存,申请人仍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仅能在特定条件下(如轻微犯罪封存后经评估)获取类似证明,但此类情形并非普遍适用。
在公共安全领域,检查站刷身份证的技术筛查主要依赖公安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系统。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司法机关办案或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这意味着,检查站作为日常治安管理节点,其系统通常不会主动调取封存记录进行预警。例如,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后,检查站刷身份证一般不会触发报警,除非涉及司法机关办案或国家规定的特殊查询情形。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领域同样遵循“非必要不查询”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封存记录的查询权限严格限定于国家机关办案或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且查询单位需履行保密义务。因此,检查站在日常执法中,若无明确办案需要或国家规定依据,不得擅自查询封存记录,更不会因封存记录触发预警。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公共安全,又避免了违法记录的过度扩散,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与社会治理的精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