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原则,手续办理涉及多部门联审与多环节管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明确建房位置、面积、层数等信息。村集体审查通过后需公示无异议,再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踏勘,确认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农用地转用(若涉及需另行办理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施工阶段需落实“三到位”:
一、施工队伍资质到位,三层及以上建筑需发包给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两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可由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承建;
二、定点放样到位,乡镇政府需派员到现场定位放线,确保建房位置、间距符合规划;
三、过程监管到位,村委会需跟踪施工是否超占面积、擅自移位,竣工后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若未依法取得手续擅自施工,可能面临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因选任无资质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邻居以“影响采光”“破坏风水”等无理理由阻挠合法施工,建房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主张权益。首先,可主动协商调整建筑布局(如降低层高、增加排水设施)或签订补偿协议,平衡双方利益;协商无果时,可申请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介入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反悔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若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建房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阻挠施工导致的损失(如设备租赁费、工期延误费)。若邻居采取破坏施工工具、阻挠人员进场等违法行为,建房方需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追究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主张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