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级伤残赔偿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高于300%则按300%封顶。
2、终身伤残津贴: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伤残津贴的月发放标准需关注以下要点:
1、基础标准:
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但需以“本人工资”的合法范围为前提。
劳动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60%计算;高于300%则按300%封顶。
2、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与其他待遇的衔接: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