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的处罚依据主要源于《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前者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后者进一步界定转包行为为“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包”的情形。
行政处罚层面,违法转包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组合惩戒。
罚款标准按工程合同价款0.5%至1%执行,若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罚款比例提升至合同费用的25%至50%。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民事责任方面,违法转包合同自始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价款。若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索要报酬;若因转包导致质量问题,转包方与接受方需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则聚焦重大安全事故,若转包行为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违法转包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认定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仅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或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向非合同主体承包人主张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主张连带责任需满足特定条件。若转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仅能向合同相对方追偿;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修复及赔偿责任。
然而,在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非合同主体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在最高院(2016)民再31号等案例中均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