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适用于岗位流动性大或项目周期明确的情形。
但是,如果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频繁更换合同规避长期用工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只要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或法定解除情形,且明确提出续签要求,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双方同意继续一年一签,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求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口头承诺等方式变相限制该权利。劳动者应清楚自身权益,及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签几年。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是一年、三年,也可以是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期限。灵活性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不过,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包括: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它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双方仍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其核心意义在于保障长期稳定就业关系,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短期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
对于新入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选择一至三年期限。这种安排便于双方相互考察。但一旦满足法定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结束语
劳动合同的期限安排应兼顾灵活性与稳定性。一年一签虽合法,但不能成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工具。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利,在符合条件时主动提出续签要求。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