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后各自收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各自所有。”这意味着婚前的债务通常由负债的一方个人负责偿还如果婚前所负债务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房、购车或者用于共同经营,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判断婚前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关键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债权人是否能证明债务人配偶对该债务知情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