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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举债配偶对单方债务是否有知情权和异议权?

大律师网 2024-03-22    人已阅读
导读: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举债配偶对夫妻单方债务确实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这一权利主要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及保护非举债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

非举债配偶对单方债务是否有知情权和异议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非举债配偶对此类债务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该债务的存在、性质、用途及金额等信息,这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非举债配偶对该债务不仅有知情权,还有异议权,即在债权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非举债配偶可以提出异议,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实质赋予了非举债配偶对单方债务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单方举债行为是否需经配偶同意才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债务,原则上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单方举债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完全取决于配偶是否同意。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 如果单方举债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使未经另一方配偶明确同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若单方举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个人事务,且无法证明此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一般被认为是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现已被民法典替代)

单方举债行为的有效性并非一律要求经配偶同意,而主要视乎债务用途和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

非举债配偶对于夫妻单方债务具有法定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这是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平衡保护的重要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非举债配偶应积极行使上述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防止因不知情而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中。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审慎审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同时,尊重并保护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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