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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损失的范围?

大律师网 2024-03-21    人已阅读
导读:界定合同损失的范围是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可预见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合同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必须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且须有证据证明其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界定合同损失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产生的、显而易见的财产减损或额外支出,如货物毁损灭失的价值、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本应得到却因违约未能得到的利益。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由于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间接损失的赔偿需满足“合理预见”原则,即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带来的此类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如何合理量化?

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未能获得的基于合同正常履行本应得到的利益。在量化预期利益损失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可预见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客观计算原则:预期利益的量化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市场行情等因素,客观、公正地确定。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随意估算。

3. 减损规则:受害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还需考虑受害方是否尽到了减损义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有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调整时参考预期利益的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律师通常会通过查阅相关行业数据、历史交易记录、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合理量化预期利益损失。

在界定合同损失的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严格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合理预见原则,确保损失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受损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确实由违约行为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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