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是否有明确约定可以影响债务归属?
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夫妻间有明确且合法有效的约定,即使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按照约定来确定该债务应由哪一方承担。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方不知晓夫妻间的财产及债务承担约定,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外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何种证据可证明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并不当然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点:
1. 债务发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该约定并未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产生的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 夫妻之间存在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
4. 举债的一方能够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其个人事务,如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或者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提供相关合同、借据、银行流水记录、消费凭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有效证据。
夫妻间通过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务的归属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此类约定在对外效力上有一定限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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