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否进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庭无权强制;其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方案;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未经双方同意,调解协议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因被迫调解而产生的不公平结果。
1. 《纽约公约》的适用:该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目前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缔约方。只要仲裁裁决是在公约成员国作出的,并且满足公约规定的条件,那么在其他成员国就应该被承认和执行。
2. 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需要在执行地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提供仲裁裁决的副本以及证明裁决有效性的文件。法院将根据公约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3. 拒绝执行的情况:尽管有公约的存在,但各国法院仍可能基于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公、裁决不公正或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拒绝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当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的特点是快速、灵活、保密,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为判断合同纠纷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