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挪用资金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资金被挪用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但仍然放任其发生。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他无权擅自使用这些资金,且他的行为违反了其对资金的管理职责。此外,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有权挪用资金,或者因误解而挪用,通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缺乏主观故意。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公款”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则适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资金”主要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