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在犯罪主体上有何区别?
1.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因其职务便利有机会接触到公款,其挪用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秩序。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这一罪名保护的是单位对其自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挪用资金罪是否转化为贪污罪的关键因素。
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永久性占有、拒不归还的意图,即行为人在挪用资金时就具有明确的不打算归还或无法归还的心理态度。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使单位丧失对资金支配权,并实际处于自身控制下的行为,如携款潜逃、虚假平账、隐匿财产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挪用资金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实际上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体现。
3.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挪用公款后携带款物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也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些情形都体现出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都是刑法中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侵害的法益以及涉及的资金性质。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特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侵害的法益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公共财产的保护;挪用资金罪则主要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特别是对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
3. 涉及的资金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款项或者特定用于公务活动的公共财物;而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确规定了这两项罪名:
1. 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 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虽然都涉及到挪用资金的行为,但犯罪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其性质及法律责任的重大差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