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那么原判决的执行将受到影响。具体可能的情况包括:一是执行程序可能会被暂停,等待异议问题的解决;二是如果异议涉及到执行标的的权属问题,可能需要变更执行对象;三是如果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可能裁定终止执行执行异议并不直接改变原判决的内容,原判决的效力和正确性仍需通过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来审查。
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执行异议中,如果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实体权利被侵犯或者执行行为存在错误。例如,如果被执行人主张执行的财产是其生活必需品,那么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法院则会根据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异议是否成立。
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看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异议人是否适格,异议书是否齐全等。然后,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能会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撤销原执行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异议,并告知异议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