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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执行异议与执行申诉的救济效果有何不同?

大律师网 2024-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执行异议和执行申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两者在提出主体、提出时间、处理机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执行异议主要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执行申诉则主要针对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或决定,其救济效果各有侧重。

执行异议与执行申诉的救济效果有何不同?

1. 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制度主要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及时、直接的监督与纠正,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不当或超范围执行等。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相关执行行为。

2. 执行申诉:当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或者对执行终结的裁定不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执行申诉是对执行法院裁判结果的司法救济,其目的在于通过上级法院的审查,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裁判,具有改变原执行结果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认为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中的“执行行为违法”?

“执行行为违法”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错误、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执行措施超出法定权限、侵犯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合法权利等情形。判断一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主要依据是执行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都对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执行异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具体程序如下:

1. 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认为异议成立并影响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3. 异议复议: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与执行申诉虽同为执行阶段的救济手段,但其救济重心和效果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主要解决执行行为合法性问题,实现即时纠正;执行申诉则是在异议被驳回后的进一步司法救济,旨在通过上级法院的复议或再审,对原有执行裁决结果进行重新审视并可能予以改变,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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