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有什么区别?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导读: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在于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比如,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而公务活动是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的肆意挑衅、制造事端,而妨害公务罪则在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那么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有什么区别?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接下来湖州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将带来相关内容。
一、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从客观上看,后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暴乱、骚扰和破坏。
从主观上看,前者具有妨碍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方式。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以满足霸道等异常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为动机,而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胁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不同的对象。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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