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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汕府[2008]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街道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积极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强企业用工宣传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参照市的做法另行制订。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大力协调区域就业发展。要根据省市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按照我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1.6万人,全区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2万人,年均培训0.4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参照市方案和精神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统计局另行制订。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机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落实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通知》规定的人员。

  (八)落实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发展前景的个体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推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经区劳动保障局受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申请2-3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优化创业环境,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5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50人左右。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大力鼓励各类人员实现创业。要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本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区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要鼓励青年创业,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我区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十七)全面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在2009年前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并形成辐射效应。区劳动部门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为目标,以创业孵化基地为平台,以强化综合服务为手段,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收费、场租、电价、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做实创业培训的后续服务工作,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重点扶持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八)优化创业服务。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切实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和引进有市场前景、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为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要建立创业人才库,对成功创业的学员,跟踪了解其创业进展及运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总结交流创业成功经验和案例,沟通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贴身服务。要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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