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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经期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法律咨询:您好,为何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第 III 级体力

  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法律咨询:

  您好,为何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律师解答:

  月经期,由于子宫内膜脱落后使子宫腔形成伤面,需要一个修复过程,在这个其间,女性的身体抵抗力比较差,不宜参加剧烈的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以免引起经血过多,月经期延长,损害身体健康。而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相当于重强度的体力劳动。故在《规定》中作出了这一具体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须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除按时缴纳罚款外,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设施。拖延不改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产、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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