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外投资企业应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1、不安排妇女从事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劳动;2、妇女在经期不得安排其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1、不安排妇女从事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劳动;

2、妇女在经期不得安排其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工作;

4、妇女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不得减少妇女依法享有的产假、哺乳期和每天哺乳的时间。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