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1、不安排妇女从事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劳动;
2、妇女在经期不得安排其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工作;
4、妇女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不得减少妇女依法享有的产假、哺乳期和每天哺乳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