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目前立法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出台。由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密切关系,甚至在调整劳动关系上,集体合同的作用往往大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的时候,我们不禁期待和呼唤《集体合同法》的尽快制定。
一、《集体合同法》制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集体合同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配的行政关系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双方自主协调,政府宏观调控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躁动不安且矛盾加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主导地位 。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非公经济迅速成长壮大,在数量上和吸纳就业人数上均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而在这些部门中劳动关系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印记,均按照市场化模式建立;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其产权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通过改制,国有企业无论民营还是继续保持国有控股,经营机制都将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取向和差别日益明显,而职工的身份也随着企业的改制或下岗分流进入市场化就业领域,或转为民营企业,即使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其身份也从原来的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这些均表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深化,以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和侵害。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就具有占有资本、岗位资源和管理优势,在我国目前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劳动力严重大于求的形势下,这种优势地位更加突出,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双方利益追求的对立和不一致导致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压制和侵犯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致使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近年来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劳动者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近年来失业率不断上升,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以及工伤事故频发等诸多方面。
3.收入差距拉大,广大劳工阶层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人均生活水平逐年大幅度增长,2001年为8%,2003年达到7。8%。而与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劳动者的收入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反却有所下降,这一现象较多出现在一些私营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如深圳民工的平均收入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不仅没有随着资本积累和经济的发展得到提高,反而不断下降。 北京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看似不低,但扣除所有费用和开销外,每月1800元的收入是以在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和放弃节假日休息为代价的,即便如此收入也只相当于缴给公司的不到1/2,甚至只有1/3稍强。而形成此种收入格局的重要因素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高度失衡 。
4.劳动争议不断持续上升,大量信访案件集中在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关系不安加剧 。自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后,劳动争议呈大幅度持续攀升的态势,且群体性劳动争议增幅较快。据统计,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而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总数首次突破20万件,为22.6万件,比2002年增长了22.8%,增速为199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涉及劳动者人数比2003年增长31.7%,增幅同样为1999年以来新高 。上述数字只是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统计,由于经法律途径处理争议耗时过长,还有大量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信访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造成社会的极端不稳定。据国务院信访局的统计,2003年信访案件数量巨增,其中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占第一位。这充分显现出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矛盾非常突出,毫不夸张的说,劳动关系矛盾已构成对我国社会稳定的最大的威胁和最严重的隐患。
5.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治状况令人堪忧。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立法缺失;我国虽然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及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但一些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即使已有的法律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也较窄,一些新兴行业和非正规就业者还未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立法层次不高及缺乏操作性和强制性,使劳动立法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成为我国最软弱的法律。其次,劳动执法和司法无力;目前我国劳动执法机构在编制上属事业单位,人、财、物的严重匮乏再加上没有有效的执法手段,使劳动执法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强有力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必先经过仲裁才可诉讼,审理时间过长,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不畅,适用法律依据不甚统一,人员素质不高,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仍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些问题使得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今天,大量的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迅速地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迫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得不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不守法现象十分普遍;用人单位往往运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绝对强势地位,将用人自主权片面理解为用人自由权,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加班加点且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人堪忧,而这些矛盾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其中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而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是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二)我国现有集体合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
自1992年集体合同的规定初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伴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渐次推进,集体合同的立法也逐渐深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又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随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包括:
1.法律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相一致。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都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内容都十分简单,只涉及到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争议处理等基本内容,即使如此,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也不甚统一,实践中仅依照这些规定将无法推行这一制度。突出体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自愿或强制这一问题上。
2.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关于集体合同的立法,目前我国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两项均属部委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仅由规章予以规范,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推行中由于执法手段有限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3.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构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全国、行业或产业及地区和企业的多层次结构,使之形成一个对劳动者立体交叉的保护网,既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更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功能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然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没有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集体合同只能在企业一级展开,企业工会又与企业存在的难以割舍的依赖关系,集体合同的形式化也就难以避免,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
4.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而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制度则无法成立。我国法律和规章对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企业责任没有规定,《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更给企业逃避集体协商提供了一条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为明确何种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至于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则更没有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
二、《集体合同法》立法遇到的障碍
1. 观念认识上的障碍。集体合同制度产生发展于资本主义国家,虽然被大
量运用于当今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调整,但对于我国来说,这一制度毕竟是泊来品,很多人对这一制度不了解,特别是对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