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一报到之日就是用工之日
■创新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创新三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
■创新四明确合同协商中止情形
■创新五首次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创新六保护特殊人群合法权益
从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
在近日为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概括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六个创新”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何界定“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于是个别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
山西省的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解为“无缝焊接”,也就是说只要中断了一天,就不叫“连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山西省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堵上了法律的漏洞。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即“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转轨。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底数掌握得比较清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发挥政府对企业的用工监管职能,成为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适应形势的需求变化,2000年国家提出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山西省的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由文件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增加了执行力度。专家分析,“这将对今后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而且,条例还针对山西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