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与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全日制劳动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对非首次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7日内劳动者本人未做出书面答复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有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双方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用人单位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并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四)实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后30日内,与原主体单位分流到改制单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下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由于个人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除名处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劳动报酬。

(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对因个人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对其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的债务。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生活补助费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前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后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六、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三)劳动者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单位原招用在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今后,企业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岗位(包括临时性岗位)工作,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1、劳动者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改制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或在改制方案中明确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拖欠劳动者债务的处理等内容。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的(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原国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继续留在改制后单位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在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原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职工劳动关系也要进行转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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