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在按统账结合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
1998年7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在按统账结合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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