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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199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有: 1、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199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有: 1、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职工养老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199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有:

1、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

3、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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