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原行业统筹单位结余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作为省级调剂准备金,用于省级统筹起步初期的资金调剂。
省级调剂准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2、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各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0.8%,调剂金由市地(含县市)从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市地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上缴计划,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调剂金上缴到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市地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地(含县)上月调剂金上缴到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市地(含县)上缴的调剂金后于2日内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2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