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实施“五大战略”、建设和谐铁岭提供安全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1.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并未消除,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明确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法制“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铁岭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3.确定奋斗目标。到2006年,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到2008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省内安全生产先进水平。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上述三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安全生产先进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奋斗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212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要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和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各级政府要把事故指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状况指标等综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和下达给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直至企业,并加强督查。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任免的依据。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好和责任制落实的地区、部门、企业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差和责任制未落实的地区、部门、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控制指标和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二、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监管
6.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7.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实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事故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高危行业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在招商引资和开发项目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引进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前未执行“三同时”的,要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后高危行业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要进行安全评价,补办“三同时”审查手续。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时,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9.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重大危险品(源)生产和储存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对已建设的上述场所和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要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搬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制度,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条件,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10.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水上作业、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促进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的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没有发生事故的企业,定期返还。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11.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治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有重点地适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运输、水上作业、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13.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要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多发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装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4.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制裁安全生产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事故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