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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前(又名李广田),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前(又名李广田),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广前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明于2008年7月2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2000元。该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李广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广前与被上诉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明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李广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明撤回对李广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明撤回对李广前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陈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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