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袁师傅退休后就在一间中学做宿管员,今年3月,袁师傅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袁师傅是在学校工作期间逝世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40%的法律责任。校方则认为,袁师傅的逝世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没有责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学校是否应以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怎么判的呢?
突发高血压宿舍内死
袁师傅是兴宁市某厂正式职工,2012年4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从2010年10月开始,袁师傅一直受聘于兴宁市某中学,任宿舍管理员。聘用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聘用期每月工资总计850元。
今年3月29日晚下半夜,袁师傅在学校宿舍内突发高血压死亡。事后,学校给付袁师傅家属3000元作为香仪钱,并支付了一些仪式的费用。
要求学校担四成责任
袁师傅的家属认为,虽然袁师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但是袁师傅与学校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袁师傅在正常的雇佣活动中不幸逝世,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40%的法律责任。
学校方则认为,袁师傅的逝世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伤害造成的,学校没有责任,但学校可给予丧葬费和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助。
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袁师傅的亲属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因袁师傅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中40%的责任即21.7万元,同时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学校被判付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师傅在死亡时其年龄已超过60周岁,其本身已无法律上的劳动能力。袁师傅在学校内因自身疾病而死亡,学校并无侵权和过错行为,但学校作为受益人应对其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学校给付袁师傅亲属各项经济补偿款5.6万元。
袁师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袁师傅受聘为学校的宿管员,病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学校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退休后工作致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该案承办法官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洪远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亦不构成工伤。
退休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退休再就业,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广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点序分析说,该案的焦点是,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这种再就业是属于劳动关系管理,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退休待遇,仍然是劳动关系。
但是广东劳动法规定跟中央不一致,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不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一概认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不一致在劳动法中是很常见的,因为中央跟地方不一致,地方跟地方也不一致。
如果是劳动关系,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用人单位有死亡抚恤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双方不视为劳动关系,因此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抚恤的问题,其实在累死的案件里,法院一般都是驳回的。如果法院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能给予适当的补助,这个判决是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