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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书(2007)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环北路30号东升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平学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7)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环北路30号东升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平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正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欲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宏东,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团结小区10-3-203室。

原审被告:刘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核工业部217大队单身楼414室。

上诉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因与上诉人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4)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5)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明、王红,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欲晓、刘冬云到庭参加诉讼。马宏东、刘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8)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689号文件批复宁夏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 1月27日,宁夏对外经贸厅以宁外经贸(贸)发(1999)年046号文件,批复同意宁夏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变。1999年8月19日,又以宁经贸(贸)发(1999)356号文件,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601号文件,同意成立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并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同时撤销宁夏正洋物产股份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同年8月23日,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30日,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恢复为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由正洋股份有限公司、正洋食品配料基地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申请登记成立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11月8日,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12月21日,宁夏对外经贸厅批复同意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扩大企业经营范围,撤销了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1998年以来,在同一进出口经营权下,经营脱水蔬菜的出口贸易是正洋系列公司的主要外贸业务。从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到正洋公司,均投入资金、人力、物力,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起,该公司就与职员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设置密码,公司的保密措施一直执行到本案的正洋公司。1999年至2001年,正洋公司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脱水蔬菜销售业务,与荷兰迪卡(DIKA)公司、德国密克斯(MIX)公司、德国舒马赫(W·SCO)公司、德国迪埃芙(DIAFOOD)公司、荷兰卡兹(CATZ)公司、意大利纽芙德(NEWFOODS)公司、德国超考·斯特(TRO-KOST)公司、德国翰森(HANSA)公司以及美国FDP公司等均成交过脱水蔬菜的销售业务。2004年12月17日,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正明变更为平学新。

1998年9月,马宏东应聘到正洋股份公司工作,作为公司单证科业务员,从事出口货物制单和储运工作。业务具体内容是:审核信用证,制作出口货物商检局报检、海关报关等单证,按照外销合同编制发票、装箱单,核对提单,联系出口货物运输,向银行交单结汇等。1999年2月5日,马宏东与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期限为五年。同年6月25日,马宏东与正洋物产股份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内容格式、生产销售采购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公司的客户档案资料(包括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公司业务中的所有资料)及凡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要求保密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1999年7月,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公司为马宏东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马宏东在正洋公司工作期间,经手办理正洋公司与国外客户(包括涉案的国外客户)脱水蔬菜销售业务的出口报检、报关、储运、银行结汇等具体业务。2001年1月,马宏东未与正洋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辞职手续便离开了正洋公司。

1999年9月,刘军应聘到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2000年6月开始从事开发脱水蔬菜出口美国市场的业务。1999年9月20日,刘军与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7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马宏东签订的内容相同)。同年10月,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刘军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刘军在正洋公司从事外销业务期间,掌握正洋公司的国外客户资料及公司对外销售脱水蔬菜的经营信息资料。2001年6月,刘军向正洋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开了正洋公司。

1999年,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马宏东、刘军办理了公司职工基金、养老保险账户的划转缴费。同年6月30日,宁夏正洋物产股份公司为马宏东、刘军二人申报了社会保险,2000年由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马宏东、刘军二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2001年社会保险申报单位由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7月,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减少名额花名册中载明刘军“辞职”,马宏东“解除”。2000年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缴费工资核定表中的人员名单与2001年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缴费工资核定表以及2002年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缴费工资表中的人员名单相同。

2001年3月初,离开正洋公司的马宏东得知福民公司急需办理出口货物单证的业务员,便主动打电话与福民公司联系,应聘到福民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事与其在正洋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办理脱水蔬菜的出口单证、储运和银行结汇业务。福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玲告知马宏东:“只要把以前福民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做的业务拉过来,由福民公司直接同国外客户做,每做成一笔,公司按货物的离岸价1.5%给你提成。”

2001年4月某晚,马宏东到正洋公司刘军的办公室,趁其不在,将载有正洋公司对外销售业务人员与国外客户联系业务时积累的客户信息和销售经营信息的电子邮件拷贝到软盘上后离开,当时还复印了国外客户与正洋公司的传真函件2张。回到福民公司后,马宏东以正洋公司电子邮件的格式、交易方法等客户经营信息内容为参照,用福民公司的产品名称、数量、库存商品最低成本价等信息制作成“模式化”(即固定邮件格式)的电子邮件,向从正洋公司窃取的100多家国外客户发送了电子邮件。数天后,马宏东多次向刘军索要其持有的记载正洋公司客户信息资料的笔记本。刘军将笔记本交给马宏东,并嘱咐不要出事,要求一小时内归还。马宏东在交还笔记本前,复印了笔记本的全部内容(正反面共59页)。马宏东在福民公司按照刘军笔记本上记载的100多家国外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发送了福民公司销售脱水蔬菜的电子邮件。同年4月17日,马宏东办理福民公司出口单证业务时,正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明从马宏东处抢走了福民公司出口货物的品质证书,并指责马宏东为什么到其他公司从事与正洋公司相同的业务。事后,张东玲向何正明打电话索要,电话中何正明告诉张东玲,福民公司聘任马宏东做业务使用的是正洋公司的客户信息。[Page]

2001年4月、7月、8月,马宏东分三次通过窃取的电子邮件向100多家国外客户发送有关福民公司销售脱水蔬菜的电子邮件,收到回复后,按照正洋公司电子邮件中的交易方法、价格谈判方式,与国外客户就福民公司的货物进行交易。此后,福民公司陆续与国外一些客户取得联系并成交了出口脱水蔬菜的业务。

2001年7月,刘军经马宏东介绍到福民公司从事脱水蔬菜对外销售业务,福民公司也向刘军作了按离岸价1.5%提成的承诺。刘军到福民公司后,利用正洋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荷兰DIKA公司、德国MIX公司、意大利NEWFOODS公司从事脱水蔬菜销售业务。

自马宏东、刘军到福民公司至发案时止,福民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正洋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先后与意大利NEWFOODS公司、德国DIAFOOD公司、荷兰DIKA公司、荷兰CATZ公司、德国MIX 公司、德国W.SCO公司、德国HANSA公司,德国TRO—KOST公司等国外8家客户成交出口脱水蔬菜业务38笔,共计323.957吨,获得销售收入761089.4美元。马宏东获得公司提成人民币28000元,刘军获得提成人民币8000元。

2002年3月,正洋公司以马宏东、刘军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立案侦查中,公安机关搜查了马宏东、刘军在福民公司的办公室并扣押了马宏东从正洋公司窃取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传真复印件、刘军笔记本复印件以及福民公司与国外客户(包括涉案8家客户)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在公安机关审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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