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产融结合;经营者过度集中;反垄断规制
内容提要: 伴随着产融跨业经营和金融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卷土重来,产融结合渐成主流趋势。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偏好下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具有更多的进行相互联合的动因和便利,故产融结合容易导致经济力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和在现实中滥用市场优势,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生产技术停滞、封闭特定市场、损害消费者、垄断势力传导和金融风险累积和传递等系列弊害,需要在金融监管之外加强反垄断规制。
序言
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经历20世纪初的巅峰到二战前后没落,80年代至今再次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自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学术界部分学者提出这次危机实乃美国对包括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在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反托拉斯政策10余年来同时放松所致,在金融监管之外关注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这一理论问题演变为现实课题。过去二三十年中,在世界范围内,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制度运行稳健,市场主导型的美国1999年GLB法案已经打破金融分业、产融分离的坚冰。我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的国内市场为了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的结合联营大量涌现,以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金融集团为主要表现的产融结合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偏好。在我国,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组建的产融结合极易成为国内市场的垄断者,进而对我国原有的市场竞争结构造成破坏和妨碍竞争。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不仅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举措应对产融结合,而且也不应忽视通过《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规范产融结合,以抵御国际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和维护市场竞争。我国产融结合发展较快,内有金融风险积累和限制竞争、外有金融危机冲击,《反垄断法》细化和金融监管完善迫在眉睫,学界还仅停留在如何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上,对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化解国内金融风险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中加强对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意义却没有应有的认识、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2009年2月2日温家宝总理在剑桥演讲时向世界呼吁,“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警示人们,对现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理论,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这场危机使人们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一味放任自由行不通。在金融危机肆虐的今天,通过探究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呼唤必要的反垄断规制以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课题。
一、产融结合的法律界定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产融结合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尤其在我国,至今尚没有学者真正从法学角度关注产融结合,然而产融结合现象涉及和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法律必须正视产融结合现象,法学有必要加强对产融结合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产融结合这一经济学概念的法律界定是本文开展研究的基础。
(一) 金融资本与产融结合在概念上具有传承关系
西方长期从传统金融资本理论角度分析产融结合,认为产融结合就是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垄断资本的经济现象。有关金融资本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资本积累理论,认为资本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导致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最终走向垄断。资本积累理论已经科学预见到垄断的金融资本产生的必然性。拉法格在1903 年的《美国托拉斯及其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最早提出“金融资本”的概念。他指出随着工业资本的扩张,产业部门的资本日趋集中,进而推动银行资本的集中。两类资本相互渗透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即金融资本。鲁道夫·希法亭在1910年出版的被誉为“《资本论》续篇”的名著《金融资本》中进一步发展了金融资本理论并论证了金融资本形成之后的垄断问题,他把金融资本规定为归银行支配和由产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形式的资本;在股份公司“巨额创业利润的诱惑”下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进一步联合和形成垄断。[1]列宁批判地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是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精辟地指出“生产的集中,由于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
当代经济学家从“银行—企业的关系”入手加强了对金融资本的研究,认为这一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产融结合的产生是资本市场经营者不断追求资本增值的结果。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共同目标促使双方相互渗透,形成产融结合;(2)产融结合实质是资本结合,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相互渗透。只不过发展到今天,工业资本已经演变为除金融资本以外的所有工商业资本,银行资本也发展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在内的完整的金融资本(仍以银行资本为主)了。而且结论大多是持肯定态度,主流认为产融结合有利于形成和产生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2] (87-92)
现代产融结合是对传统金融资本在概念上的扬弃和发展。
(二)产融结合法学内涵之诠释
就法学角度考察现代产融结合,一般指金融业与工商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兼任等法律途径走向结合,它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必然产物,是产业投入产出过程与金融业融通资金过程的结合。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3]任何围绕产融结合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都是为了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在现实当中,产融结合的法律载体即产融型企业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子公司组成,但金融业一般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这表明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具有较强的金融特性。如果一家控股公司中金融机构为数不多,而且金融资产总规模不大,则难以体现产融型集团的性质。[4] (59-61)集团的母公司控股有金融机构,可以认定母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为金融集团,但如果整个集团内所控股的子公司是非金融性的工商企业,那么集团的产融结合性就不明显。如国际上以及国内有一种工商企业主导的企业集团,集团内有金融机构,但在集团内不占主导地位,如资产规模小和机构数量少,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不大,而且金融机构与集团内企业是相互持股,而不是被集团母公司控股,国际上一般称这种集团为混合企业集团或财团,而不属于典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但是只要在这类企业集团内由工商业母公司控股金融子公司或者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就应该认定其属于产融结合,所以工商业也可能成为产融型企业集团的主营行业,如美国通用汽车金融集团、我国宝钢集团和日本丰田汽车集团就是典型的“由产而融型”产融结合。[5]
根据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是仅有债权关系还是在债权外兼有股权关系,产融结合的法学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产融结合即金融与产业的结合,是指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通过全部金融过程而实现。只有当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储蓄的一部分有偿让渡(借贷、入股等)给其他个人或者集体用于再生产的投资时,严格意义上的产融结合才出现。[6]即广义的产融结合表现为工商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诸关系。狭义的产融结合是指在生产高度集中的基础上,工商产业和金融业通过股权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事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资本直接融合关系,其中包括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或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 的单向渗透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双向渗透,最终形成产融型企业集团。其中,产业资本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非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资本;金融资本是指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资本。在狭义的产融结合中资本的融合是根本,属于典型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实现这种集中的基础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增值的本性所决定的。狭义的产融结合实际上是深层次成熟的产融结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主流和我国未来产融结合的必然发展趋势,所以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产融结合作为论述对象。
法律规范产融结合的意义在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暨经营者集中及其行为的合规性以及规制和惩戒失范性以维护秩序、趋利避害或达到其它的法律目的(比如保护消费者)。法律主要关注的是通过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等法律制度构建与运作,以使产融结合合乎规范并确保正常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和保护消费者从而达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本文从反垄断法视角关注产融结合导致经营者过度集中对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弊害。
二、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及其危害
产融结合实际上是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特殊表现,为了鼓励规模经济和追求范围经济,反垄断法对于一般集中不会干预,但是产融结合的过度集中会带来限制或妨碍竞争结果,甚至导致或放大金融风险,以及垄断势力和金融风险在集团内部产融之间的传导与传递。
(一)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表现
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也称为经济力集中、企业结合、企业合并等。根据美国《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和股份的情况。企业合并的表现形态包括合并行为、资产或股份的取得、合营行为、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7]在日本,一般将结合区分为“牢固的结合”和&l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