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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客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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