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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为了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凡属国家政策和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为了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业、以及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交费,遵守物价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个体经营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占有。经过批准使用的厂房、店铺、场地以及其他经营设施,除按城镇建设规划必须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迁和破坏。


  四、个体经营者按国家政策规定,经过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五、个体经营者所需要的原材料、货源,凡市场已经放开的,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当地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分配、积极安排。


  六、个体经营者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和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税率,不准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个体经营者享有合法的自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其进行敲诈勒索;除国家规定者外,不得强行派工、派款、派物;不准强行安插人员、强行入股或入空头股分红。


  八、经批准个体经营者可以起字号、刻图章、申请商标注册,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并享有专用权;个体经营者领取的营业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变更、扣留或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毁坏和没收。


  九、个体经营者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抵制、有权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控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对违反本布告、侵犯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个体经营者人身权利,或利用恐吓、抢劫、投毒、纵火等手段,破坏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十一、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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