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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民国90年07月12日订定 第1条 本准则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准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频道出租:指系统经营者将其可利用频道出租并
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



民国90年07月12日订定


第1条 本准则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准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频道出租:指系统经营者将其可利用频道出租并收取租金之业务。


二、电路出租:指系统经营者出租其所设置不具交换功能之网络传输机线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并收取租金之业务。


第3条 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准则规定,以书面订定会计制度,报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备查,并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制度有修正时,应于修正后三十日内函送新闻局备查,并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


第4条 会计期间应采历年制。但因营业上有特殊需要,并报新闻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条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基础应采权责发生制。


前项所称权责发生制,系指收益于确定应收时,费用于确定应付时,即行入帐。决算时,收益及费用应按其归属年度作调整分录。


前项所称确定应收,系指商品或劳务之提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现或可实现。


二、已赚得。


系统经营者之营业成本及各项费用,应与所获得之营业收入配合,于同一会计期间认列。如获得之收入已实现,其有关之费用尚未发生者,应依合理方法估计并认列之;如支出已发生,而其经济效益尚未耗用者,以预付费用入帐。


第6条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制度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


三、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之设置及使用。


四、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


五、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


六、销售、采购、收款及付款等管理必需之相关程序或办法。


七、其它必要之项目。


第7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总说明应包括会计制度之意义、目的、实施范围及内容要点。


第8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帐簿组织系统应汇总说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序时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必要辅助帐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含明细表)之种类,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前顶帐簿组织系统得以帐簿组织系统图说明之。


第9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会计科目应说明其内涵、设置、分类及编号原则。


系统经营者会计科目设置规范,由新闻局另定之。


第10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事项之发生,均应取得、给与或编制足以证明之会计凭证。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凭证设置及使用规范,由新闻局另定之。


第11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会计帐簿应包括序时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订户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出租设备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其

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



民国90年07月12日订定


第1条 本准则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准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频道出租:指系统经营者将其可利用频道出租并收取租金之业务。


二、电路出租:指系统经营者出租其所设置不具交换功能之网络传输机线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并收取租金之业务。


第3条 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准则规定,以书面订定会计制度,报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备查,并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制度有修正时,应于修正后三十日内函送新闻局备查,并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


第4条 会计期间应采历年制。但因营业上有特殊需要,并报新闻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条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基础应采权责发生制。


前项所称权责发生制,系指收益于确定应收时,费用于确定应付时,即行入帐。决算时,收益及费用应按其归属年度作调整分录。


前项所称确定应收,系指商品或劳务之提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现或可实现。


二、已赚得。


系统经营者之营业成本及各项费用,应与所获得之营业收入配合,于同一会计期间认列。如获得之收入已实现,其有关之费用尚未发生者,应依合理方法估计并认列之;如支出已发生,而其经济效益尚未耗用者,以预付费用入帐。


第6条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制度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


三、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之设置及使用。


四、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


五、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


六、销售、采购、收款及付款等管理必需之相关程序或办法。


七、其它必要之项目。


第7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总说明应包括会计制度之意义、目的、实施范围及内容要点。


第8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帐簿组织系统应汇总说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序时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必要辅助帐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含明细表)之种类,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前顶帐簿组织系统得以帐簿组织系统图说明之。


第9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会计科目应说明其内涵、设置、分类及编号原则。


系统经营者会计科目设置规范,由新闻局另定之。


第10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事项之发生,均应取得、给与或编制足以证明之会计凭证。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凭证设置及使用规范,由新闻局另定之。


第11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会计帐簿应包括序时帐簿、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订户明细帐、存货明细帐、出租设备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其

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

它因业务需要而设置之帐簿。


第12条 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之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并应依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发布之「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办理。


第13条 系统经营者之会计数据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程序者,应依经济部发布「商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办理。


第14条 系统经营者之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颁布之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15条 系统经营者之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应包括成本会计科目、凭证表单、成本累积之程序、成本分摊之方法及成本会计报表。


前项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程序之采行应前后年度一致,如有变更,视为会计制度修正。


成本分摊及其它相关成本纪录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保存,以备新闻局查核。


第16条 系统经营者应依全部成本法计算成本。


全部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一、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业务成本:系指可直接归属至有线广播电视业务之营运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归属至各种业务之传输网络组件、支持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传输网络组件成本:系指无法直接归属至有线广播电视业务之用户线、传输或其它与网络营运有关之设备成本。


三、支持功能成本:系指无法直接归属至有线广播电视业务,但为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于提供订户服务时或提供网络支持服务时所必备功能之相关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成本:系指与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无直接关联,但为有线广播电视业务部门整体营运所必备功能之相关成本。


第17条 成本汇集与分摊应以实际成本为准。


系统经营者得视业务及管理需要使用标准成本制度。使用标准成本制度时,应按标准成本入帐,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差异应适当处理。如有重大差异产生时,应依据原先分摊至成本标的之成本比例,分摊至成本标的,有关标准成本制度之设置、修订、使用及差异处理,应以书面订定之。


系统经营者得使用作业基础成本制度或其它可合理汇集与分摊成本之制度。


第18条 成本分摊系指将成本分配至相关之成本标的。


成本标的系指必须个别计算成本之活动或项目。


成本分摊应以成本与成本标的间之因果关系或受益程度为依据,并得考量其重要性加以调整。


第19条 系统经营者应明定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之划分基础,并依该基础划分成本项目。


第20条 直接成本系指可直接归属至成本标的之成本,其投入之成本与成本标的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且受益程度及使用资源之数额可明确衡量者。


第21条 间接成本系指无法直接归属至成本标的之成本,应依其性质汇集或分摊至具同构型之成本库,再依适当之基础分摊至成本标的。


前项所称成本库系指汇集个别成本项目之共同账户,如传输网络组件成本、支持功能成本及一般管理功能成本等。


同一成本库汇集之成本应具同构型,所称同构型,系指成本与成本标的间有相同或类似之困果关系或受益程度。


第22条 间接成本之分摊应考量下列基础:


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会计制度及其标准程序准则」

le="TEXT-INDENT: 2em">一、依据投入(作业)量衡量。


二、依据产出量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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