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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裁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倾销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商务部关于裁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倾销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商务部关于裁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倾销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31.4%
  2.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5.2%
  (INVISTA S.A R.L.)
  3. 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 Others)
  意大利公司
  1. 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5.3%
  (RADICI CHIMICA S.p.A)
  2. 其他意大利公司                20.9%
  (All Others)
  英国公司
  1. 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       20.9%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 其他英国公司                 20.9%
  (All Others)
  法国公司                     20.9%
  台湾地区公司                   20.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含2009年10月12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3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8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S.A R.L.)、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台湾灿达电子工业(股)公司、万塑达国际有限公司(UNITED WORLD INTERNATIONAL CO.,LTD)、承茂股份有限公司、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规定时间内,没有法国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8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4家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规定时间内,台湾地区应诉公司均没有提交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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