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煤基字(1996)第2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须有计划、基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参加。
附: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切实把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目标
这次执法监察的目标是:通过执法监察,摸清煤炭建设工程项目底数,继续清理工程拖欠款,加强建设规模控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煤炭建设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煤炭行为各企事业单位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4年底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点:一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1996年开工准备和计划投产项目;三是有群众检举举报问题的工程项目;四是有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
三、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以及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设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四、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和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这次执法监察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人员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已于1996年4月5日在建设部挂牌办公。煤炭部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由濮洪九副部长负责领导,设立煤炭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下:
主 任:路耀华 基本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姜庆俊 规划发展司副司长
联系人:张钦邦 基建司工程师
办公地点:基建司项目管理处(部新楼406房间)
电 话:(010)64211179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原则上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单位执法监察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具体分工是: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各直管矿务局(公司)、部属各设计院负责本单位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部科教司负责各煤炭大(中)专院校的执法监察工作;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各直属施工企业和邯郸设计院的执法监察工作;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责所属煤炭科研院所的执法监察工作;地质总局、物资供应、装备、运销、进出口等有下属单位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其他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驻外办事处的执法监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各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于1996年6月20日前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五、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监察要结合贯彻1996年煤炭基建工作会议精神,一是执法监察与清理整顿建筑市场相结合,标本兼治,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健全市场管理法规体系;二是执法监察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相结合,将煤炭系统所有建设工程都纳入招投标管理渠道;三是执法监察与清理工程拖欠款相结合,把清欠工作引向深入;四是执法监察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相结合,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重点检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执法情况,尤其是煤炭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的要求,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组织力量,研究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至8月20日)。组织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法监察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规模和投资总额,及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总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情况,于8月20日前将汇总分析报告和分项目登记表一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21日至12月30日)。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写出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写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重点检查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1996年10月至12月份,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1月至4月)。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上报上级负责部门或单位。尤其是对下列问题必须作出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措施,一是对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建设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予以处罚和清退;二是对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和不执行工程造价政策、不合理压价的建设单位,要限期纠正;三是对拖欠工程款的,要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四是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处理。
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报告于1997年2月1日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情况,部将于1997年2月至3月组织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抽查验收。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有关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
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