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 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签发接触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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