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ction Structure Design Essential Factor Search Under Criminal Pprosecution System Reform Vision
【摘要】任何制度设计都脱离不开程序,侦查指挥构造要实现为制度最终还得依赖于一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和规范。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设计中,刑事诉讼中的多元价值应当得到兼顾,力求达成平衡。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必须充分关注和考量刑事侦查指挥构造的形式正义性以及其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英文摘要】The detection direction structure research receives to influence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research ,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uses the litigant principle detection direction,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uses the authority principle detection direction . judge, the public prosecutor and the police has the different lawsuit status i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mainland legal system detection direction is take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fair objective fact-finding fact ability as the premise, but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detection direction is by does not trust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emphasized individual safeguard for the premise, two logical premises all has it relatively reasonable foundation in respective government by law tradition, but in realityAll has the malpractice which still treated abolishes.
【关键词】侦查;指挥;诉讼;模式;要素
【英文关键词】 Detection direction;Structure;Compared;Reform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座大厦的基地,侦查制度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体制中,侦查指挥构造将会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展开,影响侦查指挥构造的具体运作,从某种意义上,侦查指挥构造是侦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侦查体制与侦查指挥构造应具有相同的制度精神。客观地说,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现行刑事侦查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我们在侦查指挥构造上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成功做法,然而侦查体制却至今未作根本性调整,侦查指挥的模式和理念仍然没有本质上的转变,以至出现了如学者们所说的在职权主义侦查体制上运行当事人主义或曰混合式侦查指挥构造的特殊现象。 这种异质的体制和程序之间的摩擦和对抗已经形成了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障碍之一。那么,我国的侦查体制到底该何去何从呢?是在传统超职权主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还是进行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为基础的根本性重构,或是走日本式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本国传统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与此同时,侦查实务部门、法学界对侦查制度改革都十分关注,侦查制度改革问题渐成研讨热点。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特别是构建理性化、程序化、法治化的侦查指挥制度,这是历史赋予中国学者和法律实务者的使命。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对我国的侦查制度改革与侦查指挥模式的转变进行理性的探讨,就构建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标准等进行了探析,并提出初浅的见解,以求教于方家。 一、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标准 在刑事侦查体系中,侦查指挥模式与侦查诉讼理念一起决定侦查活动发展的方向。侦查指挥是将刑事诉讼程序行为化,使得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得到展显,通过整合侦查资源,组织指挥整个案件的侦查活动。 对于侦查模式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措施,侦查实务部门、法学界表现出不同的关注倾向:实务部门侧重关注刑事犯罪升级的挑战,围绕提高侦查效率、强化打击力度的目标,在改革侦审体制、加强业务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而法学界则更为关注依法治国的要求,强调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呼吁对我国侦查制度和侦查指挥构造进行根本改造。 造成这些关注倾向差异的深层原因,可以上溯到我国实务部门和理论界所认同的价值取向以及对法律设计要素标准的不同。 在刑事侦查制度的建构问题上,大家比较喜欢关注对现代法律制度移植性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也往往更愿意进行“借鉴”式的探讨。其实,全球化与本土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种“求同存异”的过程。 我们认为,在法律制度中设定侦查指挥构造应当把以下几个因素作为标准进行考虑: 首先,侦查指挥应当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它不是一般的工作流程,它是在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组织法规定的框架下,领导、组织、协调侦查资源,从方案的最优化和能效的最大化角度,推动侦查诉讼程度的进展。 其次,侦查指挥应当是在时空限制和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所能运作的程序。刑事侦查活动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进行,受到有限资源的制约,侦查指挥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效率等因素。 再次,侦查指挥的构造还应与社会控制能力相适应 。任何制度设计都脱离不了所处在社会的物质条件,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着侦查指挥构造的方向,脱离社会物质条件的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 欧美发达国家在保障人权、法治等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就是作为司法改革的物质基础的社会控制能力。我们在调查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时,为了掌握受贿者的受贿数额的证据在伤脑筋,但我们却常常发现欧美的反间谍机关通过调查涉嫌人的银行帐户的收支情况,发现收取敌国间谍机关支付的情报费而破获间谍案的故事。甚至在欧美的影片中,检察官通过查看高速公路的收费记录,能及时了解被调查对象于某时某刻开车行驶在某段公路上,并按时速,能准确推断出被调查对象当时所处的具体方位。“显然,在法律制度之外,还有一个执法水平的因素,那就是通过科技手段达到的社会控制能力”。 同时,“一个国家侦查指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二、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理性维度:价值与认识 侦查指挥构造需要讨论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以科学的方式准确地表达此种既不等同于客观事实而又必须致力于追求客观真实的法律要求,即如何通过侦查制度的设计将客观真实的理念最大限度地融会到侦查指挥的具体要求之中。因此,侦查指挥模式的建构必须把它置身于以下两个维度所构成的坐标系中:价值维度与认识维度。 (一)价值维度 侦查指挥程序有其独特价值,这种价值是法律价值在侦查这一法律程序上的特定化,但是不能将法律价值或诉讼程序价值直接套用为侦查指挥构造价值,侦查指挥程序价值有其独特范畴和个性内涵。侦查指挥程序价值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个范畴。侦查指挥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公诉和审判基础、权利保障、犯罪控制、效益实现等方面;侦查指挥程序的内在价值主要诉求于侦辩双方平等对抗、侦查指挥构造恪守法律运行、侦查指挥构造多方主体参与、侦查指挥构造相对独立、侦查指挥构造适度公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设计中,刑事诉讼中的秩序、自由、公平、效率等多元价值应当得到兼顾,力求达成平衡。正如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话说:“在我们国家,贯穿政治理论长期历史和宪法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案件,每一价值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它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当中。” 过去我们奉行的侦查指挥构造的立足点,基本上是“以供求证”、“先供后证”;这种侦查指挥模式把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侧重体现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如:过去常常将法律及司法部门比喻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种模式确能提高侦查效率,但它导致过分依赖口供。有人说,口供也是证据,“以供求证”未必不好。不错,口供确实是一种法定的证据,但却是一种最富主观性的证据,如果没有其它证据相佐,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是大打折扣的。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必须将侦查指挥立足点调整为“以证求供”,“先证后供”,就是“经过科学周密地分析判断,依法采用公开与秘密措施,在查清事实,收集充分、确实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讯问,对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送预审部门预审,核实案情和证据,完成侦查终结手续并移送起诉。” 这种侦查模式,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体现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是符合法治化要求的科学的侦查指挥构造。 (二)认识维度 侦查活动“究竟是什么?”有许多侦查员包括侦查指挥员并不十分清楚。他们所知道的只是实际进行的丰富多彩的具体侦查行为,如,对某一地点的具体的搜查、对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的讯问、对某一犯罪现场的勘察等等具体事实。如果说,“侦查活动”正是对上述所有活动的指称,那么显然是将侦查活动理解为对具体侦查行为的概括。从逻辑上看,它是一个集合——侦查人员所有工作的集合。对于集合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运算方式,是共相,而不是集合中具体的个体。 侦查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体现为侦查主体对侦查客体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方式是特定历史情境下政治、哲学、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背景下,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过程的“再现”,这种“历史再现”其本身受人类的认知能力的影响,尤其在不发达的社会里,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甚至采取“抽签问卦”、“求神传喻”。比如,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在古代法制小说《三言两拍》中,曾记载,一不守妇道的妻子,与邻里少年勾达成奸,后其夫君有所觉察,“荡妇”与“奸夫”合谋,画了一幅“符”贴在夫君经常出入的地方,并常常暗地“念咒”,希望其夫早亡。一日夜深,其夫突然暴亡,家人认为死者身强力壮,突然去世,定是“荡妇”所害,告到官府。官家验尸,未发现疑点,使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