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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有何不同?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虽然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一般也简称“立功”)并无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差异,重大立功也应符合立功的主体要件、时间条件与实质条件,但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者与重大立功者的肯定评价及处遇标准是显然不

  虽然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一般也简称“立功”)并无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差异,重大立功也应符合立功的主体要件、时间条件与实质条件,但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者与重大立功者的肯定评价及处遇标准是显然不同的。准确界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于刑事司法操作显然大有裨益,司法操作的不同,势必会影响到该项制度立法目的乃至刑法机能的实现。

  关于如何准确地区分作为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有观点在解释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时认为,如果行为人犯罪后作出的贡献不足以补偿其所犯之罪造成的损失,其贡献表现只可作为一般立功;如果行为人犯罪后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其所犯之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属于重大立功。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利益的权衡比较,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操作性不够,主观性太强,功罪之比的分析结果常常取决于判断者的认识因素和认识能力,其结果难免不受过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作用;再者,该观点重视的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与其立功表现的客观效果,即仅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察问题,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因此,以造成损失与挽回损失之比来确定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是有缺陷的,也未能得到立法的确认。我们认为,总体说来,由于重大立功者在量刑方面的处遇优于一般立功,故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也就必须具备一定程度上的要求,即在量上有一定的特殊要求。

根据《解释》的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可见,重大立功是在一般立功的基础上要求立功者所作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重大”的,而非仅仅是“突出”的,这一点与刑法第78条关于减刑制度中的“重大立功”的规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何谓“重大”该《解释》同时又规定:“前款所称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可见,该《解释》为重大立功提供了一个比较客观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判断标准,在“重大”这一程度性问题上做文章,既区别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又确保了二者本质内容的内在一致性,也同减刑制度中的重大立功相互协调,因而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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