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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内滑倒调解获赔4192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6月17日中午,家住刘臣街的蒋先生带儿子到大观楼某快餐店吃饭,花费139元。其12岁的儿子到卫生间洗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家人赶忙将其送到市中医骨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左手肘冠状骨折。经29天的住院治

2008年6月17日中午,家住刘臣街的蒋先生带儿子到大观楼某快餐店吃饭,花费139元。其12岁的儿子到卫生间洗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家人赶忙将其送到市中医骨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左手肘冠状骨折。经29天的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西药费以及后续产生的理疗费等共计2843.9元。出院后,双方在赔付金额上发生分歧,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7月24日,蒋先生投诉到南城工商所。
工商执法人员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由于快餐店未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按照相关规定,应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2008年7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最终同意按85%的比例承担责任,一次性支付蒋先生儿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等各种费用4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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