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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批发给你们,请依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批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月1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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