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海关
发布文号: 沪关公告[2001]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号 货品名称 原消费税税率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1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50% 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 2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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